按照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征管规定,现已进入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16年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对不少纳税人而言,将会因此项减税新政的实施而面临新的申报情形。
政策适用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报代备”备案:在季度预缴税款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在纳税申报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选项中勾选“是”,完成备案,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须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也无须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专门备案。
多种预缴情形:季度预缴时可按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和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三种类型处理。
一、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以下几类情形分别处理预缴事项。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
注:如果符合新政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新政出台前按原政策不能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多预缴的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二)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定率)的企业。
注:如果当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本期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定(许可)的企业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
二、根据最新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定额征收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注:适用该项政策,调整定额重点对象在原核定年税额7.5万元~12.5万元之间的定额征收企业。
三、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注:此类企业,如果本年内以后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50万元时,则可按例3所述的方式作税务处理。
四、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注:季度预缴时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